云南交警队长:纪委来人,大家统一口径,我们没有查扣任何走私车

2022-04-16 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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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集队员,订立攻守同盟。他准备驾车离开时,被留置调查。

检举人张某交代,为了顺利走私白糖,曾向李中队长送了26000元红包。但还是有一批20多袋价值5万元的白糖被中队查扣,被李某指使队员,卖给了某糕点店。在铁证面前,李某终于承认自己收受红包,私分走私白糖售卖款,与队员串通对抗组织调查等违法违纪行为。最终李某受到撤职处分,从三级警长降为一级警长。1.在国家大力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时候,李中队长顶风作案,真是胆大妄为。他收受红包2.6万元,私分5万元的白糖,为何只受到行政处分,却没有受到刑罚?这就要先说一说,李某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

上述条款中“数额较大”情节指的是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情形。如果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但是有多次索贿,或者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也应当以受贿罪立案惩处。本案中,李某虽然为走私犯充当保护伞,非法收受2.6万元,但达不到上述的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入刑条件,因此,其行为尚不构成受贿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李某伙同其下属共同私分查扣的走私白糖折价款5万元,又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呢?李某伙同下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扣的白糖转卖给糕点店,私分货款,属于侵吞国家财产的贪污行为。

而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一样,都是3万元以上。贪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也可立案追责。同样的道理,本案中李某没有特殊的严重情节,贪污金额不足3万元,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3.有网友可能会质疑,李某及其下属贪污,属于共同犯罪。而对共同犯罪之主犯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李某作为共同贪污案的主犯,不是应当按照贪污5万元进行立案处罚吗?本案有一特殊情形,全部白糖在糕点店的仓库被追回,李某等人还没对5万元价款进行分赃。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参考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计算,很可能李某的贪污数额达不到3万元,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大难不死”,虽然当不成中队长,但保住了公职。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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