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不服股民胜诉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投资者保护应时刻铭记

2022-03-31 02: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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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支持股民索赔的判决,A股上市公司金花股份(600080)已经提起上诉。公司上诉称“基准日之后股价上涨投资者已经盈利,不应当再继续赔偿”,并称“为了现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请求法院驳回投资者的起诉”。对此,有维权律师表示,持股盈利还可以获赔有明确法律依据。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金花股份签订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认为前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罚单落地后,股民向金花股份提起索赔起诉。代理该案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杨泉军表示,金花股份因为没有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被证监会处罚之后,部分投资者通过微信fazhi315参加维权。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做出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的认定,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的投资者,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均具备获赔的资格。

  杨律师认为,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时间不同,甚至持股若干年,但是法院不可能等待多年之后再去审理,为此,立法时规定了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也无论此后股价涨跌,都一律按照基准平均价4.78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损失,金花股份自行披露资金占用之后经历了大幅的下跌,基准平均价较低,所以,持股到基准日之后的投资者虽然盈利,但是仍然可以按照基准平均价获得赔偿。

  业内人士指出,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在强化合法合规意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与透明度,呈现给投资者最真实的上市公司,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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